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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等3人职务侵占起诉书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艾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78********,傣族,小学文化,原**镇**村委会**组组长,住址耿马自治县****村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傣族,初中文化,原**镇**村委会**组副组长,住址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24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傣族,初中文化,原**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镇**村委会**组会计,住址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30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尚某某、岩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艾某任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组长期间,蒋某某找到艾某,愿意出1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购买位于荷花池旁边的3分**组集体土地。艾某召集被告人**组副组长尚某某、尚某(已故)、**组会计岩某某三人商量后,召开村民大会,隐瞒蒋某某出价10万元的实情,提出以10万元/亩的价格转让3分集体土地,村民同意以3万元将3分集体土地卖给蒋某某。艾某、尚某某、岩某某等4人在收取蒋某某支付的10万元土地转让款后,将3万元入组集体财务,剩余7万元由4人平分,每人分得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5.25万元及扣押、退还扣押财物相关手续;

2.书证:案件线索来源,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附件材料,到案经过,**镇**村委会**组财务收支清单,证明,指认照片及土地现状照片;

3.证人蒋某某,尚某甲,依某等13人证言;

4.被告人艾某、岩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的悔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尚某某、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尚某某、岩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资金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尚某某、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绪武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艾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936

2.被告人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320

3.被告人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015

4.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5.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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