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瓦提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艾**,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0630**,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住新疆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瓦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阿瓦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艾**在返回阿瓦提县******住所时,将停放在阿瓦提县******单元门口停车场的一辆白色长安******车内副驾驶前侧储物盒黑色钱包内的1万元现金及储物盒内4包玉溪牌香烟盗走,而后将盗走的1万元现金和4包玉溪牌香烟放置其位于阿瓦提县******402室主卧床头柜内。阿瓦提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艾**传唤,经审讯,艾**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月30日阿瓦提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艾**向被害人***退赔退赃,同日,被害人***向阿瓦提县公安局出具谅解书,表示其对犯罪嫌疑人艾**予以谅解,请求公安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艾**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瓦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