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919********10,云南省武定县人,*族,大学文化,农民,家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71号,联系电话:152****598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1时09分,艾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在武定县狮山镇元武路与静溪路岔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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