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某,男,维吾尔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21986********,初中文化水平, 职业:农民, 户籍所在地:新疆疏勒县亚曼牙乡**村*组*号,无前科,持有C1型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5日凌晨02:30左右,被告人艾某某在喀什市“皇冠俱乐部”跟几名朋友一起喝1瓶红酒,半个小时后离开此处,并驾驶其新Q***号汽车行驶至喀什市第十小学便民警务站前面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警察发现其醉酒驾车并将其抓获。
经喀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艾麦提·吾普尔的静脉血中检出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mg,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再努尔·吾布力
代理检察员:热合曼·克热木
附:
1.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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