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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93********,傣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2时许,邓州市**乡**村居民赵海艳因在网上刷单被骗56027元,分别将钱转入杨某甲的工商银行账户和徐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

2013年左右艾某某做生意认识杨某乙(不在案),2020年3月份左右,艾某某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杨某乙使用。等不明来历的资金转入到银行卡账户后,杨某乙通知艾某某提取现金。艾某某在明知流入该账户内的钱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其提现并交给杨某乙和其家人。经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该三张银行卡上被提现的不明来历资金共计2995733.08元。

2020年3月份杨某某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号提供给杨某乙(不在案)使用。等不明来历的资金转入到银行卡账户后,杨某乙通知杨某某提取现金。杨某某在明知流入该账户内的钱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其提现并交给杨某乙安排的人员拿走。经调取银行流水发现,杨某某涉案银行卡上被提现的不明来历资金共计828021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艾某某、杨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聊天记录、转账明细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杨某某明知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艾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在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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