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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崔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4********,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云某某。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88********,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张国传、小传,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组。2014年1月28日,因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1********,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庄**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云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学艳,小名小燕子,女,彝族,1982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昭通市镇雄县**路**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寸某某,曾用名:寸红琼,女,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4********,户籍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3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云某某、吕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81********,户籍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街道**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30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云某甲。

被告人韩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1********,户籍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尚在哺乳期,2020年9月1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房**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9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释放,2020年11月26日由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云×乙。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常哥”,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9********,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石林县**镇**村委**村**号。2009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4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彝族,199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3********,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乡**村委**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8月28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崔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寸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申某某、杨某某、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份以来,张某丙、舒某某、寸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开始在寻甸县塘子街道办事处易隆加油站服务区内贩卖加油卡。由于在易隆服务区贩卖加油卡的人员多杂,形成竞争关系,为垄断霸占易隆服务区贩卖加油卡的市场,被告人张某丙(在逃)一伙、舒某某一伙、王某某、郎啟贵一伙与寸某某、赵某某一伙相互结伙,形成一个具有二十余人比较固定的贩卖加油卡的团伙。该团伙中,张某丙、舒某某、寸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各出资一万元统一充值油卡,且作为发放油卡的保证金。张某丙、舒某某二人为主要人员,负责管理总账、充值油卡、发放工资、带班,排成固定的班次上白班、夜班,每人每天工资根据当日收益情况均分,每人200元至400元不等。2020年8月5日,倪有祥、梁永平、熊永春到易隆服务区刷油卡过程中与舒某某一伙发生冲突,舒某某、崔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对倪某某、梁某某、熊某某实施驱赶、追逐、殴打。经寻甸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身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倪某某身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2、2020年8月20日,杨某某邀约张某乙一伙人到易隆服务区刷油卡,在刷油卡过程中因利益与张某丙、舒某某一伙争抢生意。杨某某安排张某乙邀约胡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盛某等年轻小伙子到服务区进口处对进入服务区的货车实施追逐、拦截与对方争抢生意,杨某某安排小伙子在争抢生意的过程中用言语辱骂的方式激怒对方,等对方动手后录制视频资料报警,借公权力之手将对方赶出服务区。张某丙一伙专门安排王某某、寸某某、赵某某、申某某、韩某某等妇女到服务进口处以辱骂、推搡、撕扯的方式和杨某某一方的小伙子相互争抢客户,驱逐对方,争抢市场。杨某某一方的小伙子将进入服务区的货车拦截后直接爬上货车副驾驶室,韩某某冲上去将杨某某一方的小伙子从货车副驾驶拖拽下来,继而双方发生辱骂、推搡。双方每天在服务区争抢生意,经常相互辱骂、推搡、撕打,严重扰乱了服务区及加油站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崔某某、张某甲、陈某某、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某某、寸某某、赵某某、韩某某、申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在易隆加油站服务区为争抢刷油卡生意,经常性相互辱骂、追逐、推搡、撕扯,严重扰乱了服务区及加油站的正常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舒某某、杨某某在各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寸某某、赵某某、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蕊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崔某某、张某甲、陈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寸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597482****;被告人申某某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81448****;被告人韩某某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82882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五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视听资料光盘五张,寻甸县公安局电子证据提取数据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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