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臧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94********,汉族,中专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0号福槐苑小区1号楼门口发生事故被查获。经对臧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5±8.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臧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臧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臧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臧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