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2017年10月1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没有确定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多次通过自己使用的微信号(微信名“FC-改装件***”)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自称有口罩出售(3M N95 8210,每盒20个,美国货源)。
2020年1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胡某某购买口罩,胡某某答应以每盒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口罩。后胡某某向刘某某提供了他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名“A调整臂、偏心螺栓插片1560****”),刘某某分次向该收款二维码支付了口罩货款共计11400元。后胡某某一直没发货,也没有将货款退回刘某某。
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胡某某购买口罩,胡某某答应以每盒300元的价格向金某某出售口罩。后胡某某向金某某提供了他人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款方“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名“落霞***”),金某某向上述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了口罩货款共计3300元。后胡某某一直没发货,也没有将货款退回金某某。
2020年2月1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香檀路抓获胡某某。
综上,胡某某诈骗金额共计14700元。
破案后,胡某某家属赔偿刘某某11400元,赔偿金某某3300元,刘某某、金某某对胡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3.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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