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075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200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西村镇**村**坡**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村**坡**号,住巩义市**湾**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20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西村镇**村**沿**号附**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丙、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谎称其有被害人魏某某与李某某性爱视频及照片,要将此事告知魏某某家属为由,伙同焦某某、胡某丙在巩义市西村镇上上国际KTV向魏某某索要封口费。被害人魏某某因害怕此事被其家属知晓,迫于无奈安排孙某某向胡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魏某某的损失,魏某某对胡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焦某某、胡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丙、焦某某的供述;5.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丙、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丙、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丙、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丙、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某丙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焦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丹丹
检察官助理:曹译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西村镇**村**坡**号;被告人胡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西村镇**村**坡**号;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西村镇**村**沿**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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