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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623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户籍地为江西省余干县**镇**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路**栋**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7日二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14日、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受上线烟贩“金某某”(在逃)雇佣在长沙地区为其销售假烟,期间帮助其收货、送货和收取假烟销售款。

2019年1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上线烟贩“金里”(在逃)在长沙县**街道**路**学校门口马路边接货(假烟),后送货人员(身份不详,在逃)驾驶一台湘******套牌红色马自达轿车到**学校门前,送货人员与上线烟贩“金某某”(在逃)完成交接后离开。后由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湘******套牌红色马自达轿车,上线烟贩“金某某”(在逃)坐副驾驶,二人将车开至长沙县**街道**社区居委会**公寓楼下,正准备在车上包装假烟时,长沙县烟草局稽查人员赶到现场,上线烟贩“金某某”乘机逃脱,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逃跑不及被现场抓获,并且查缉人员在湘******套牌红色马自达轿车车内查获假芙蓉王(硬)香烟600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认定,该600条芙蓉王(硬)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证明,该批涉案假烟价值为1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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