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51954********,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路**院**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在郑州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朱某某,2013年11月朱某某委托杨某某(已判决)在洛阳市涧西区**花园**号楼**室成立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区域办事处。杨某某以高额提成为诱饵吸纳业务人员对外向社会群众宣传公司资金雄厚、投资项目有前景,以投资月利率4%的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地区累计吸收公众资金14767万元(含滚动续签合同金额),未兑付资金9792万元,涉及449人。
被告人胡某某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任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区域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积极为该公司介绍客户吸收资金。经河南德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胡某某介绍客户投资金额共计2927万元,涉及群众74人,涉及合同份数179份,其中包括被告人胡某某本人及其近亲属的8份投资合同,共计194万元;未兑付金额共计1768万元,涉及群众56人,涉及合同份数108份;被告人胡某某获得提成款共计380.05万元(含向投资客户退还的提成款5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涧西区处非办退缴非法所得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金缴款单、借款合同等;
2、证人杜某某、冯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8册。
3.扣押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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