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胡某某在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家中,通过时时彩网站上注册账号,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接受群内人员投注,利用“时时彩”开奖模式猜数字大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为2971973元,抽头渔利共计17782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7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转账记录、网站截屏等书证;
2.证人孙某、张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士华
检察官助理:邢维菁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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