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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诈骗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9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自治州********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相识,后胡某某假借与被害人谈恋爱、结婚为名,多次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期间还编造了生意亏损、护照过期、小孩学费等理由。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胡某某共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11.75万元。上述款项已被用于日常开销,无法返还。

2020年5月28日,民警抓获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承诺尽快偿还款项,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电话卡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情况;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婉珊

检察官助理 陈淑荘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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