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黟县**镇**小区。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黟县使用手机在 “陌陌”、“陌生”、“缘多多”等网络聊天社交软件上注册账号,上传非本人的美女照片、填写单身或者离异等虚假信息,吸引不特定的男性用户聊天并加为微信好友,假装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在网络交往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自己或者家人生病住院需要钱治疗等理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1318.5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与黟县**镇被害人韩某某加为好友,使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韩某某微信红包和转账人民币8370.18元。
二、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陌生”与浙江省常山县被害人毛某某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使用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毛某某微信红包和转账人民币8500元。
三、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陌生”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害人陈某某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使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红包和转账人民币5850元。
四、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陌陌”与黄山市屯溪区被害人黄某某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使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20元。
五、2019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陌陌”与池州市石台县**镇被害人卜某某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使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卜某某微信红包和转账人民币783.12元。
六、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陌陌”与浙江省长兴县被害人苏某某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使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苏某某微信红包和转账人民币2500元。
七、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缘多多”与北京市丰台区被害人秦某某结识并加为微信好友,使用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秦某某微信红包和转账人民币4495.26元。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依法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毛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钱财31318.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祝文
检察官助理 许腾飞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521246****。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