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某某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5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路**号**单元101号,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2年7月6日至8月6日);延长审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谎称不用通过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自己系镇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能帮被害人赵某某恢复已吊销的驾驶证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胡某某已全部将赃款退还赵三红。

2.2019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以谎称不用通过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巫某人民币3500元。

3.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6500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000元。

5.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巫某、吕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巫某、吕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被害人赵三红、黄恒伟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裴晶晶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