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5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路**号**单元101号,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办事处**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2年7月6日至8月6日);延长审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谎称不用通过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谎称自己系镇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能帮被害人赵某某恢复已吊销的驾驶证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胡某某已全部将赃款退还赵三红。
2.2019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以谎称不用通过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巫某人民币3500元。
3.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6500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000元。
5.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采用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巫某、吕某某、黄某某、蒋某某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巫某、吕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被害人赵三红、黄恒伟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裴晶晶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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