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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职务侵占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4********,汉族,初中毕业,原**有限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镇***村***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经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有限公司的销售员胡某某伙同客户庞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买卖**公司生猪的过程中,采取少称重等方式,相互勾结,从中多次盗窃公司的生猪,侵占**公司财产,胡某某将犯罪所得与庞某某、张某某等客户五、五分成,从中获利。

经河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有限公司销售员胡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豫**所鉴字〔2020〕第018号),审计鉴定意见为:胡某某本人获利合计27,560.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110,2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有限公司的损失,得到**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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