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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洗车工,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1月18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下旬某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佳旺锅炉厂西侧工厂内收拾水车,遇到田广化(已判决)骑着三轮车收购废品,二人经合谋于当日晚将院内8块重约1600斤的铁板搬上田广化的三轮车盗走。

2、2018年4月下旬某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街道佳旺锅炉厂西侧工厂内收拾水车,再次遇到田广化骑着三轮车收购废品,二人经合谋于当日晚将院内10块铁板和8个铁支撑架搬上田广化的三轮车盗走。

经价格鉴定,被盗铁板及铁支撑架共计价值人民币3670元。

田广化将所盗铁板及铁支撑架按废品价格予以变卖,获得赃款人民币7100元,分给胡某某人民币2300元。2018年5月16日,胡某某、田广化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胡某某潜逃,于2019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田广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入所体检表;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田广化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

定书;

5.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9年4月19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 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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