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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绰号“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里**号。2012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2016年7月18日因吸毒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就被告人胡某甲与郑某某、张某某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浙0127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因胡某甲未按时履行,2019年5月29日郑某某、张某某申请淳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5月31日淳安县人民法院向胡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胡某甲平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及履行义务。

2019年6月6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27执1308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淳胡某甲淳安县临岐镇**街**号***室的房产。2019年7月1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27执1308号公告,责令胡某甲2019年7月15日前腾退、迁出位于淳安县临岐镇**街**号**幢**室房产,并将钥匙和相关证件上交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庭。2019年7月4日,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27执13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胡某甲名下的淳安县**镇**街***号**幢**室的房产。但被告人胡某甲一直未腾退并交付该房产给淳安县人民法院。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父亲胡某丁已经偿还全部欠款,被告人胡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郑某某、胡某丁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振华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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