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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 现住社旗县唐庄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董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不愿与之来往不满,便以张某某欠其1000元钱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下午5点多钟,在社旗县唐庄乡漫流寨大石桥南边路上见张某某后,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并声称要用汽油对其毁容。同日晚,胡某某回家后,准备一饮料瓶汽油,放置于自己经常骑的电动车座位下方,欲伺机对张某某进行威胁、恐吓。

2019年11月2日早上7点多钟,被告人胡某某骑着带有一瓶汽油和一把二十多公分长不锈钢水果刀的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至社旗县唐庄乡漫流寨东南北路上时,碰见了骑电动车下班回家的张某某,胡某某即对其拦截,引发张某某与胡某某的厮打。厮打中,胡某某用手掐张某某脖子并用拳头向张某某身上打,张某某将胡某某额头抓伤,后胡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张某某泼洒,被张某某躲开,同时胡某某用水果刀对张某某威胁、恐吓。张某某的丈夫刘某某赶到现场后报警。在派出所出警到场前,在胡某某家门口,刘某某让胡某某去派出所说明情况时,被告人胡某某从其院子里拿出砍刀,对张某某、刘某某进行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刘某某、田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借故生非,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助理:刘兆青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社旗县唐庄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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