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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容留卖淫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住广东省梅州市**区**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蕉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蕉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其妻子刘某某(已判刑)于2019年10月21日在**县**镇*****号一楼租用了一套出租屋,并将该出租屋作为容留卖淫的场所,容留了黄某某、皮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该出租屋内实施卖淫行为,而刘某某也在该出租屋内实施了多次卖淫行为;同案人周某某(已判刑)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县**镇****服务部房屋中介租用了蕉岭县蕉城镇****号一栋三层的出租屋,并将该出租屋作为容留卖淫的场所,容留了李某某、左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皮某某等人在其租用的出租屋内卖淫;李某某、左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皮某某、黄某某等6人均配有胡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提供的两个出租屋的钥匙,能够随时带嫖客进入出租屋内卖淫,由胡某某、刘某某、周某某收取李某某、左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皮某某、黄某某等6人使用两个出租屋卖淫的费用。

胡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在实施犯罪期间,由胡某某、周某某负责在蕉岭县蕉城镇****交叉路口处放风,由刘某某和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左某某、汪某某、皮某某、黄某某站在蕉岭县蕉城镇****与**街的交叉路口拉嫖客到蕉城镇****6号一楼和蕉城镇****号两个出租屋内实施卖淫行为,刘某某、李某某、左某某、汪某某、皮某某、黄某某将各自拉拢的嫖客带入出租屋内进行性交易,由各自通过向嫖客出示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或直接收取现金的方式收取嫖资100元、150元、200元不等。在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曾某某、古某某、张某某、费某某、丘某某、徐某某(以上6人已作行政处罚)等6人如实交代出其去过蕉岭县蕉城镇****6号一楼出租屋内嫖娼,并辨认了与其发生性交易的卖淫女;违法行为人温某某、丘某某、古某某、丘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曾某某、徐某某、谢某某(以上10人已作行政处罚)等10人如实交代出在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去过蕉岭县**镇****号一栋三层的出租屋内嫖娼,并辨认了与其发生性交易的卖淫女。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于刘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是否知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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