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侯马市北堡新村小区XX号楼X单元X层西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侯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侯马市北堡新村小区XX号楼X单元X层西户的家中容留孙某某、胡某建、毕某某吸毒海洛因、冰毒一次。
2、2019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孙某某、胡某建、毕某某、赵某某吸毒海洛因一次。
3、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孙某某、胡某建、毕某某吸毒海洛因、冰毒一次。
4、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孙某某、胡某建、毕某某吸毒海洛因、冰毒一次。
5、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孙某某、胡某建、毕某某吸毒海洛因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亮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住侯马市北堡新村小区XX号楼X单元X层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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