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集团月**集团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0**********,汉族,大学本科,仙居县**集团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期间,胡某某多次在自己的法拉利跑车内容留祝张某甲、张某乙、姚某丁等人吸食大麻毒品。
1.2018年8月的一天,胡某某驾驶其跑车载着张某乙、姚某丁在仙居县步路乡往官路镇方向的路上吸食大麻;
2.2019年2月的一天,胡某某驾驶其跑车载着张某乙、祝张某甲、姚某丁开往仙居县天盛广场,在车上及天盛广场地下车库和张某乙等三人一起吸食大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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