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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2020年5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在其哈弗牌小型汽车(湘C*****)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俗称冰毒和麻古);

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在其哈弗牌小型汽车(湘C*****)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3、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在其哈弗牌小型汽车(湘C*****)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4、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在其哈弗牌小型汽车(湘C*****)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4次,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该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车辆行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张潭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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