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德古”,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00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家住江西省宜丰县**************,无业。1995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日下午17时许,吸毒人员邹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告人胡某某位于宜丰县************自己家中,聊天后,胡某某拿出一小包毒品冰毒与邹某某共同吸食。
2、2019年12月8日晚上2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宜丰县************自己家中与吸毒人员陶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吸食了毒品冰毒,之后胡某某将吸食毒品壶子里的水倒入一玻璃瓶,然后放到液化气上烧,等水烧干后用勺子刮出玻璃瓶内残留的毒品,二人继续吸食了该毒品。
3、2019年12月9日8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应约来到被告人胡某某的家中,因客厅茶几锡纸上还有剩余未吸食完的毒品,随即胡某某、李某某、陶某某三人共同将茶几上的毒品吸食完。
2019年12月9日上午8时许,胡某某、李某某、陶某某被宜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提取胡某某、李某某、陶某某三人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验报告书及检验照片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李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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