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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HX****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隧道口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检察官助理:吴佳桦

2020年4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工业区**厂宿舍***,联系电话159*******;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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