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某某**镇**村**。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丰某某**镇**村出发沿***国道往**镇**村方向行驶,到达**村高某某家并与高某某发生争执扭打,后在丰某某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查处理过程中,因胡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转交交警部门查处。经鉴定,从胡某甲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6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素村
2020年7月24 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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