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出生地四川省射洪县,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组**号附*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1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予2000元行政罚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被华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均表示民事方面已协商处理,无其他诉求;于2021年1月19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1年1月1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华坪县**镇*****附近,沿狮山路、一级路往荣将镇方向行驶,行驶到华坪县中心镇狮山路政务大厅门口路段处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无号牌三轮车后继续行驶,该三轮车随后撞上附近一辆车。因无号牌三轮车上的铁皮挂在该中型自卸货车上,在继续行驶过程中,沿途刮擦了十六辆停放于路边的车辆,致十八辆停在路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人匿名报警后,查获此案。经华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5.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事故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且存在逃逸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致多辆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获得十五人书面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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