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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由武夷山市区往建阳方向行驶,行驶至高速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0mg/l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关于血样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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