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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告人胡文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大学文化,住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东坡大道105号。原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员工(已辞职)。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文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胡文韬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文韬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胡文韬驾驶豫D520P2小型轿车行驶至宝某某境内郑尧高速尧山方向K105+531时,与刘振雷驾驶的豫RJV120号白色江玲牌小型专用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豫RJV120号白色江玲牌小型客车乘员蒋逢惠、陈建波轻微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胡文韬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7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振雷、蒋逢惠、陈建波等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文韬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文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永谦

检察官助理:雷旭燕

2020年8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胡文韬现押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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