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住靖边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E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4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靖边县**村新海路南段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村的家中,沿靖边县**村新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海路“靖边舒睡床垫厂”门前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胡某某体内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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