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顺安镇朱村高速收费站,途中行驶至东联镇毛桥村流谭中心学校门前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碰撞,致姚某某于次日死亡。案发后胡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医院检查并报警,后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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