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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顺安镇朱村高速收费站,途中行驶至东联镇毛桥村流谭中心学校门前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碰撞,致姚某某于次日死亡。案发后胡某某将被害人带至医院检查并报警,后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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