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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泽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同日已告知受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由乐业镇丫口村委会阳家村小组往乐业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曲靖市会泽县金火线20+750M处,其驾驶的车辆驶离路面翻下行驶方向左侧的地中,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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