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人,群众,务工,现住霸州市**镇**小学*侧。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霸州市胜芳镇芳津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凯顺路路口处时,在右转过程中与在其后方与其顺行的周某某(自述姓名)驾驶的冀A9****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段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增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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