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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曾因盗窃罪,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曾因盗窃罪,201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巷**号**。曾因盗窃,2012年3月被沈阳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罪,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期间,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广场南侧停车场,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多次电动车,共盗窃9辆电动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9515元。

2019年12月2日19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场,民警将正准备盗窃电动车的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抓获,三人对盗窃9辆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锥子三把、断线钳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被盗电动车发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某某乙、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某某甲现羁押于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三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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