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8日22时55分许,胡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面包车,沿**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镇**商业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晓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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