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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8日22时55分许,胡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面包车,沿**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镇**商业街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晓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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