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抓获前在广东省东莞市**镇一制衣厂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旺草镇广怀某某胡家沟组**号。2015年9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镇**村**号。2012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5时某某,被告人胡某、刘某某同乘一辆白色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南村**里*巷**号附近,共同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PNC****号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19元),具体由刘某某负责在巷口看风,胡某负责去推被害人的摩托车。胡某将盗得的摩托车推出巷口后,交由刘某某驾驶,其则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用脚推着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一同逃离现场。之后,二人去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电动车维修店,将盗得摩托车的车头锁更换后,再将盗得摩托车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村**坊农资大道新厅*巷**号外面停放。
2019年9月18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溶州村新涌路**早餐店内抓获被告人胡某。2019年9月19日,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卫山北三路附近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归某某协助民警起回被盗的摩托车,被盗摩托车已发回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刘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丽
检察官助理:卢泳欣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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