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24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路**村**号楼**号。曾于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9时许,在本市金台区宏文第三人民医院对面的菜市场内,趁被害人蒋某某不注意,用镊子盗走蒋红梅衣服口袋内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4、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2014年4月1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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