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11月11日下午游某某、肖某乙等人向做原尚一矿小井煤矸石业务,便到去看煤矸石,到小井后看到熊某甲、熊某乙等已在此搭棚准备安装破碎机,游某某、肖某乙便找到熊某甲要其让出,熊某甲不肯。游某某、肖某乙便推了熊某甲一下,撕烂篷布,砸坏一台电机后离开,当日下午熊某甲、熊某乙邀集二人到后港村找游某某、肖某乙未果。12日旁晚游某某、徐某甲、熊某、范某甲、范某乙、李某等人持木棍、马刀到岭下村找熊某甲、熊某乙。熊某甲、熊某乙在丰城听说游某某等人到岭下村找他们,便在丰城邀集了十多人分乘五辆车准备到后港村找游某某等人。游某某等人听到消息后,因李某、猴仙不敢来人人少便打电话和在路上叫人。肖某甲在肖某乙家旁边的桥上玩时被游某某叫来帮忙,肖某丙、陈某某喝酒回家时被游某某叫下来帮忙。待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甲陆续赶到尚一矿箕斗井旁,熊某和徐某乙各持一把铳枪其余人手持木棍,11时许,熊某甲等人的车来了,熊某朝第一路普桑开了一枪,普桑边左拐跑掉了,其他的面的停下来,车上的人全跑了,最后一辆面的倒车跑了,二名面的司机没跑,游某某、熊某等人没追上普桑便回头对剩下的面的司机喊打,熊某、游某某、肖某乙等人便上前用木棍打面的的玻璃和司机。经鉴定被打坏的车辆、电子、篷布的价值共计人民币壹仟陆百壹拾元,司机袁某某为轻微伤,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承认其持棍在现场,但未打砸车辆和人员。本案的同案犯供述未见肖某甲有打砸车辆和人员的行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持棍在现场,但积极参与打砸行为的证据不足,案发距今已十七年之久,相关证据亦难以补充。故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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