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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50********,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现住淇滨区******号院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淇滨区******号院自家房屋后面种植罂粟苗共107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07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一般排查询问时,肖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连秀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程士华

检察官助理: 邢维菁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淇滨区大河涧乡肖横岭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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