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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彝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于2017年11月15日因涉嫌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被丽江市古城区交警二大队查获,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华坪县公安局石龙坝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6月15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某某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6月15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20时许,华坪县公安局石龙坝派出所民警,在**镇**村**组肖某某家开展“缉枪治爆”宣传工作时,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民警陈述自己持有枪支,并带领民警在自家卧室内查获一支疑似铜炮枪、一支疑似射钉枪,在堂屋内查获一支疑似射钉枪、疑似射钉弹24颗。被告人肖某某对存放枪支和射钉弹的地点进行辨认。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改制和持有的三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机件完好,可以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具备配备枪支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悔罪及所持有的枪支未造成实质性危害结果,可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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