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7********,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沧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9时许,一个自称是勐董镇龙乃村的叫“尼”的人联系肖某某,叫其帮运送11人要偷渡到缅甸的人到沧源县**镇上龙乃叉路口,并答应1500元运送费用。当日20时许,肖某某联系预偷渡人员谭某某后,开车前往沧源县城美食街接谭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安某某和熊某某,当日21时许肖某某在美食街公厕旁接到准备偷渡至缅甸的谭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安某某和熊某某后被沧源县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我国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在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7张;
3、起诉意见书1份,起诉书9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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