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身份证号码5323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2月22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0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3月13 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5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于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6年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以40元一颗的价格向徐某某、杨某某、寸某甲、寸某乙、汪某某、寸某丙等人出售毒品可疑物。2018年7月30日,民警将肖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62粒。经鉴定,从62粒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6年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徐某某、寸某甲、寸某乙、寸某丙、张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可疑物。2018年7月30日,民警在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粒及大量吸毒用具。经鉴定,从1粒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物证照片、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收条;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明细查询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杨某某、寸某甲、寸某乙、汪某某、寸某丙、张某某、黄某某、段某某、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肖某某手机短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精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电话158********)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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