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刑诉〔2018〕7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镇**村**巷**号。2010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晋L****6蓝色奇瑞轿来到临汾人民警察学校,翻墙进入校区后,盗窃该校男生公寓二层、四层数间宿舍内学生的手机40部。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83930元。现赃物已追回,失主已领走。
2.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盗窃山西管理职业学院3号楼公寓楼208.218.223宿舍学生8部手机、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面值10元老版人民币一张、面值100元中华民国纸币一张、面值1美元、100美元纸币各一张)。经鉴定:被盗8部手机总价值11370元。现赃物已追回,失主已领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9696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俊龙
2018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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