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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0********,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鳄鱼2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晚21时许,在靖边县长城路紫薇花园小区门前附近路边,酒后的王某某(已判决)驾驶陕K****5桑塔纳牌汽车将正在行走的高剑(已判决)撞倒,并拖行了一段距离。车停下后,被告人某某某与高剑将被害人王某某从驾驶室拉出车外,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致王某某一人轻伤。

经鉴定:王某某牙齿损伤属轻伤一级,下颌骨骨折及鼻骨骨折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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