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人肖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一排**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李某某(另案起诉)通过“*****麻将”APP成为代理,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经李某某介绍成为其下级代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成为“*****麻将”APP代理后,组建微信群对该软件进行推广发展会员,组织人员在赌博APP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赌资及盈利进行结算,赚取参赌人员赌资返利及出售房卡获利。期间,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共非法获利8161.75元(案发后,退缴非法所得8160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明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亦供认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建立微信群,在“*****麻将”APP中组织他人打麻将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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