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窜至临沂市罗庄区**街道西册山幼儿园东侧路口,无故将孙某某和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宋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孙某甲、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乙、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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