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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1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8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出龙江镇亚洲国际材料城奥斯汀酒店停车场时,在停车场门口因停车费问题与后车司机发生口角,被接报到场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9.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1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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