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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回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某回族自治县,住孟某县宋庄子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孟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孟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3时45分, 肖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272A1号小客车在迎宾路第126号路灯杆处,与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当事人于某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8.25mg/100ml,属醉洒驾驶。孟某县交警大队认定肖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情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个人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于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孟某县宋庄子乡****村,联系方式1329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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