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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70********,汉族,文盲,晋城**士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镇**村**组,现暂住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2012年12月26日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期限届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身份不详,在逃)开始非法制贩各种假证件,二人分工明确,“**”主要负责制作假证件,肖某某负责联系业务和送出做好的假证件。肖某某通过他们在我市各地张贴的小广告上的所留的电话1323327****和1313466****与购买假证件人员取得联系,并约定地点取办理假证件所需的个人信息、照片以及交付制作好的的假证,收取购假证者100元到900元不等的费用,最后该二人平分非法所得。被告人肖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作案共计13起。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作案6起,涉案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李某某共计20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已追回。

2、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张某甲20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已追回。

3、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张某乙10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未追回。

4、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段某某15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未追回。

5、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王某某15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未追回。

6、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姬某某250元钱给其制作了一份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已追回。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作案7起,涉案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某在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徐某某10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西安华西专修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学士学位证书已追回。

2、2018年3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张某丙15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已追回。

3、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上官某某15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已追回。

4、2018年4月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许某某90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山西省长治卫生学校中专毕业证,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伪造的山西省长治卫生学校中专毕业证未追回。

5、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苏某某15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已追回。

6、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张某丁15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该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已追回。

7、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附近,收取韩某某150元钱给其办理了一份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后将赃款与“**”平分并全部挥霍。破案后,伪造的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的中专毕业证书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手机以及电话卡、收缴的假证以及制作工具等;

2.书证: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以及前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医院病历、查获证明、假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李某某等16人证言;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事业单位学历、学位证明贩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的刑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和斌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联系电话131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视频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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