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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所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白仓镇开往新建,在途经白仓收费站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致严重颅脑损伤是致死的直接原因。经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肖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九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等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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